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751號
原 告 李德南
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
被 告 李沛伃
被 告 李沛鎂
兼上二人之
法定代理人 林鈺涵
被告共同訴
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
裁判費。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段
○○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同小段47建號建物(權利範圍均全
部,下合稱系爭房地)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,其訴訟標的價
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值為斷,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2,595,700
元【計算式:(土地公告現值14,900元/ ㎡×132 ㎡)+建物課
稅總現值628,900 元=2,595,700 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,7
40元,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裁判費26,344元後,原告尚應補繳裁
判費396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
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戴金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