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審訴字,105年度,483號
KSDV,105,審訴,483,2016040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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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審訴字第483號
原   告 吳孟娟
被   告 鄭順龍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原訴請被告給付新台幣(
下同)799,193 元,嗣於民國105 年3 月15日補正狀中擴張請求
金額為891,346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800 元,經扣除原告前
已繳第一審裁判費8,700 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1,100 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,100 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擴張
部分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金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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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