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483號
反 訴 原告
即 被 告 鄭順龍
反 訴 被告
即 原 告 吳孟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查本件反訴原告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,702,723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92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
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,929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反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
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
書記官 戴金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