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買賣契約無效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審訴字,105年度,464號
KSDV,105,審訴,464,2016041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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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審訴字第464號
原   告 黃靜宜
被   告 江鴻明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15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。此裁定已於105 年3 月22日送 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
書記官 歐文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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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