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368號
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鋒通運股份有限公司、莊金諒間聲請返還
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又相對人於聲請前死 亡者,已無當事人能力,其情形係屬無從補正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,有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7號裁 定意旨足參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大鋒通運股份有限公司、莊金諒間聲請 返還擔保金事件,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4 月6 日向本院具狀 聲請返還擔保金,經查相對人兼大鋒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莊金諒已於聲請前之105 年2 月1 日死亡,此有聲 請人所提相對人莊金諒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。是相對人既已 無當事人能力,其欠缺亦無從補正,依首揭說明,本件聲請 於法即有未合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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