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5年度,2308號
KSDV,105,司票,2308,201604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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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票字第2308號
聲 請 人 潘堅強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一郎詹雅琪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表明本票提示日為民國何年何月何日(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
  ,視為見票即付,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,如已提示,
  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,請求利息之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)
二、相對人詹一郎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詹雅琪
  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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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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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