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5年度,2234號
KSDV,105,司票,2234,201604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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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票字第2234號
聲 請 人 孫英爖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敏雄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本件票據提示日為何,並應載年、月、日。(提示日
  不得早於發票日)
二、相對人林敏雄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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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