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5年度,2188號
KSDV,105,司票,2188,201604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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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票字第2188號
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昶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司江沅蓁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江沅蓁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相對人元昶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
 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  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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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昶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