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188號
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昶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司、江沅蓁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江沅蓁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相對人元昶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
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