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080號聲 請 人 毛嘉第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惠貞、林子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整。二、相對人林惠貞、林子峻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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