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5年度,1778號
KSDV,105,司票,1778,2016040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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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票字第1778號
聲 請 人 吳昭良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銘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陳明相對人之正確姓名(聲請狀記載相對人為陳銘豐,為系
  爭本票發票人為陳銘豊)。
二、相對人陳銘豐(豊)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
  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
  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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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