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311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林慶文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佳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相對人謝佳樺所有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
、建號13102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(謄本應記載
「所有權人」、「抵押權利人」之完整姓名與「債務人及債
務額比例」、「設定義務人」資料)。
二、相對人謝佳樺及債務人黃建陵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
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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