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93號
聲 請 人 曾蘇金豆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容郭燕鳳、林春華律師即郭樹生之遺產管理
人、陳克承、陳綉美、謝朝能、謝佳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。
二、請提出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暨座落其上194建
號建物之最新一個月內第「一」類最新登記謄本。(謄本之
所有權部之所有權人及土地他項權利部之權利人姓名須完整
記載)
三、請向法院查詢被繼承人郭潘金蓮(身份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)、郭英( 身份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) 之繼承人有無
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函覆文。
四、相對人容郭燕鳳、陳克承、陳綉美、謝朝能、謝佳蓉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
欄請勿省略)。
五、相對人林春華律師即郭樹生之遺產管理人之最新事務所登記
資料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