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83號
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美麗、孫意晴、孫意正間請求拍賣抵押物
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暨座落其上244建號
建物之最新一個月內第「一」類最新登記謄本。(謄本之所
有權部之所有權人及土地他項權利部之權利人姓名須完整記
載)
二、請提出加速條款。(即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約款)
三、債務人巫美蘭、相對人孫美麗、孫意晴、孫意正最新之戶籍
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
勿省略)。
四、相對人前進防災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
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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