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5年度,197號
KSDV,105,司拍,197,20160414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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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拍字第197號
聲 請 人 宋智銘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森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
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相對人蔡森男之監護人(即法定代理人)為何,並提
  出監護人(即法定代理人)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
  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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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