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5年度,107號
KSDV,105,司拍,107,201604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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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拍字第107號
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非訟代理人 李文盛
相 對 人 裕達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榛逸
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案外人毛民欽於民國103年1月27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,設定新台幣 (下同)1,02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 為民國133年1月26日,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為清償期,經登記在案。嗣上開不動產於民國104年12月3日 因買賣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,於民國105年1月6日登記在 案。
三、嗣案外人毛民欽於民國103年1月28日分別向聲請人借用㈠ 700,000元;㈡150,000元,其還款方式、借款期限、約定利 息及違約金均按契約之約定計算,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借 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應立即全部償還。詎案外人毛民欽 自民國(下同)㈠104年11月28日;㈡104年12月28日起即均未 繳納本息,依上開約定,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。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、他 項權利證明書影本、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、房屋貸 款約定書影本1件為證。
四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


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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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裕達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