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242號
聲 請 人 莊雲
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
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台端之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之發票人為「吳燕華」,與票據
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之發票人為「吳世華」不符,請確認何者
為真。
二、台端之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之甲存帳號為「3667-7」,與票
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之帳號「3367-7」不符,請確認何者為
真。
三、以上如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有誤,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,檢
付更正之證明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