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229號
聲 請 人 王明秋即隆壹企業行
上聲請人王明秋即隆壹企業行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
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台端聲請狀所載之支票發票人「兆昕科技有限公司」,與掛
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「兆听科技有限公司」並不一致;請
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。
二、承上,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,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
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