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79號
聲 請 人 吳珮瑜
上聲請人吳珮瑜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
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台端於105 年4 月6 日陳報之背書轉讓證明書,票據金額為
「17,643」,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「17,640」並不一
致;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。
二、承上,倘背書轉讓證明書記載有誤,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
面證明到院(仍需蓋全祐企業行大小章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