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31號
聲 請 人 陳芯琳(原名:陳毓臻)
上聲請人陳芯琳(原名:陳毓臻)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系爭支票KN5684921 ,台端聲請狀所載之發票人「陳毓臻」
,與105 年3 月29日補陳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「陳芯
琳」並不一致;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。
二、承上,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,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
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