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05年度,131號
KSDV,105,司催,131,20160418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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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催字第131號
聲 請 人 陳芯琳(原名:陳毓臻)
上聲請人陳芯琳(原名:陳毓臻)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系爭支票KN5684921 ,台端聲請狀所載之發票人「陳毓臻
  ,與105 年3 月29日補陳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「陳芯
  琳」並不一致;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
二、承上,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,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
  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4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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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