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984號
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
代 理 人 陳麗芳
債 務 人 林耘曲
債 務 人 陳幸徽
債 務 人 林宜柱
一、債務林耘曲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柒佰玖拾壹萬柒仟
捌佰叁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
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日以新台幣肆佰玖拾壹元計算
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如對債務人林耘
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陳幸徽、林宜柱給付
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