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9984號
KSDV,105,司促,9984,201604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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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9984號
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
代 理 人 陳麗芳
債 務 人 林耘曲
債 務 人 陳幸徽
債 務 人 林宜柱
一、債務林耘曲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柒佰玖拾壹萬柒仟
  捌佰叁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
  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日以新台幣肆佰玖拾壹元計算
  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如對債務人林耘
  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陳幸徽林宜柱給付
  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5  年  4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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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