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9960號
KSDV,105,司促,9960,201604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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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9960號
債 權 人 簡金雀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信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確認借款契約書第貳條:「…若有延期未付則按每日利息
  以新台幣每佰元利息新台幣壹角計算其違約金」之真意為何
  ?
二、債務人陳信顯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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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