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960號
債 權 人 簡金雀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信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確認借款契約書第貳條:「…若有延期未付則按每日利息
以新台幣每佰元利息新台幣壹角計算其違約金」之真意為何
?
二、債務人陳信顯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