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9405號
KSDV,105,司促,9405,2016042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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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9405號
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
債 務 人 陳信璋
債 務 人 吳金花
債 務 人 大世界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邱秀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肆佰肆拾參萬元,及
  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點
  五計算之利息,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
 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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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大世界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