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9167號
KSDV,105,司促,9167,2016042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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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9167號
債 權 人 台灣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文通
債 務 人 宏展粉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吳世佳

債 務 人 李錦鈴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柒佰伍拾柒萬柒仟玖
  佰陸拾伍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
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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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宏展粉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