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8956號
KSDV,105,司促,8956,20160428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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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8956號
債 權 人 林月嬌
債 務 人 蕭憲賓
債 務 人 蕭淑芬
債 務 人 蕭憲龍
債 務 人 蕭憲祥
債 務 人 林蕭淑琴
債 務 人 廖蕭淑雲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蕭憲治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
  參拾玖萬貳仟元,及自民國七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
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㈡新台幣參拾柒萬參仟
  貳佰捌拾元,及自民國七十四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;支付命令之聲
  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,法院
  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
  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、第513 條
  第1 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債權人另聲請對蕭憲宗發支付命令
  ,惟蕭憲宗戶籍係設於臺中市神岡區戶政事務所,此有戶籍
  謄本附卷可稽,因住所不明,須依公示送達為之,揆諸上開
  法條規定,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 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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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