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8779號
KSDV,105,司促,8779,2016040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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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8779號
債 權 人 曾渙祖
債 務 人 黃美珠
債 務 人 林民秋
一、債務人黃美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貳萬叁仟捌佰壹拾
  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林民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肆拾萬壹仟伍佰伍
  拾柒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 4  月  6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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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