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790號
債 權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
債 務 人 羅肇福
債 務 人 羅林秀美
債 務 人 羅瑜華
債 務 人 羅肇創
債 務 人 羅文伶
債 務 人 羅肇明
一、債務人羅林秀美、羅瑜華、羅肇創、羅文伶、羅肇明應於繼
承案外人羅一平之遺產範圍內,與債務人羅肇福(原名:羅
肇業),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參佰貳拾元
,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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