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2691號
KSDV,105,司促,12691,201604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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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2691號
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
代 理 人 李水忠
債 務 人 劉芸廷(原名:劉秀亭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玖仟玖佰捌拾肆元,及其
  中新台幣陸萬壹仟參佰陸拾壹元,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
  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 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
  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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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