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505號
債 權 人 張韡瀞
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育彬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件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係指 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,或與所附證物不符。 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育彬發支付命令,依債權 人提出之本票所示,未記載發票年、月、日,依票據法第 120條第1項第6款及同法第11條第1項本文,應屬無效票據, 又無其他事證足證債權人與債務人王育彬間存有債權債務關 係,尚難謂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,揆諸前開說明,應予駁 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