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296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
代 理 人 陳玉廷
債 務 人 張洪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伍拾柒元,及自
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
止,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,延滯第二
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
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,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程
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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