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2253號
KSDV,105,司促,12253,20160422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2253號
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
債 務 人 陳秋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伍佰捌拾陸元,
 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,自民國九十四年
  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
 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
  之違約金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
  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