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2236號
KSDV,105,司促,12236,20160422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2236號
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
債 務 人 鄭道餘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貳萬零伍佰柒拾陸元,
 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柒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零一
  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三七計算之
  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計
  付新台幣肆佰元之違約金;㈡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肆佰捌拾
  伍元,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肆仟伍佰貳拾陸元,自民國一百
  零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
  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
  日止,加計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,逾期第二
  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,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
  伍佰元之違約金,連續收取三期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
  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
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