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236號
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
債 務 人 鄭道餘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貳萬零伍佰柒拾陸元,
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柒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零一
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三七計算之
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計
付新台幣肆佰元之違約金;㈡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肆佰捌拾
伍元,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肆仟伍佰貳拾陸元,自民國一百
零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
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
日止,加計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,逾期第二
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,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
伍佰元之違約金,連續收取三期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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