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三二七號
訴 訟 王進勝律師
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
楊正憲律師
被 告 甲○○
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
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,將本件
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
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
法 官 沈建興
法 官 洪碩垣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顏平國
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