業務侵占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87年度,327號
KSDM,87,附民,327,20001102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    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三二七號
  訴 訟 王進勝律師
  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
      楊正憲律師
  被 告 甲○○
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
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,將本件
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十一   月  二   日
   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
                 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
        法 官 沈建興
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洪碩垣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平國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十一   月  二十一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