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072號
債 權 人 崴奕國際物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藝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雙子星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雙子星大廈管理委員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
件,如主任委員已變更,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,及提出法
定代理人(即主任委員)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
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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