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2071號
KSDV,105,司促,12071,201604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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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2071號
債 權 人 杜正雄
債 務 人 隆鼎發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秀君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參拾柒萬元,及其中各就
  如附表所示之金額,自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,均至
  清償日止,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
  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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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隆鼎發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發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