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1889號
KSDV,105,司促,11889,201604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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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1889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債 務 人 呂振龍(原名:呂澤正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柒佰零捌元,及自民國
  九十五年三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
 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
 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呂澤正於民國93年04月22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
  ,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
  帳交易,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。有關借款
  期限、還款金額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
 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﹝參證物一﹞。詎料債務人自
  民國95年02月0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(利)息共計30,838元
  整,暨自民國95年03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
  十計算之延滯利息亦未繳納﹝參證物二﹞,經聲請人迭次催
  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
  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給付
  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約定書為憑。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  法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
  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
  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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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