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852號
債 權 人 蔡耀明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季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權證明文件影本(如房屋租賃合約書、代墊電費收據存證
信函等)。
二、請求房屋清潔費、家具修繕、粉刷除臭費之依據?並提出單
據。
二、債務人吳季純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