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1848號
KSDV,105,司促,11848,201604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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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1848號
債 權 人 徐沆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趙春年、趙亞雄、趙亞成趙亞梅間請求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被繼承人即債務人趙虛機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
  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
  勿省略)。
二、被繼承人即債務人趙虛機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
  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。
三、被繼承人趙虛機之除戶戶籍謄本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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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