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660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
債 務 人 劉峻嘉
債 務 人 連金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肆仟柒佰陸拾元
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二點七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劉峻嘉前於民國100年至103年間,邀同債務人連
金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「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
款」7筆,共計新臺幣338,550元整,借款期限及償還辦
法詳如借據所載;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,除自逾
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另加計違約金(逾
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月以上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)。
(二)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
利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
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劉峻嘉自民國105
年1月14日起未依約履行,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34,760元
及自民國104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.76%計
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5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
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
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,
迭經催討,未蒙繳納,債務人連金華既為連帶保證人,
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,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,賜准對債
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為德便。
釋明文件:1.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紙、2.借據影本一紙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