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1638號
KSDV,105,司促,11638,201604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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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1638號
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
債 務 人 陳羿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拾柒萬貳仟伍佰壹拾陸元
  ,及其中新台幣參拾伍萬壹仟陸佰陸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零
  四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
  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計
  付新台幣肆佰元之違約金。㈡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零貳拾陸
  元,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參萬柒仟肆佰捌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
  零四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
  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
  期第一個月者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,逾期第二個月者當月
  計付新台幣肆佰元,逾期第三個月者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
  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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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