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631號
債 權 人 澳盛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
代 理 人 李秀芬
債 務 人 黃翠香
債 務 人 陳冠宏
債 務 人 陳聖友
債 務 人 陳傳勳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案外人陳清輝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連帶
給付新台幣壹拾萬貳仟捌佰肆拾伍元,及其中新台幣捌萬玖
仟捌佰陸拾捌元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
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
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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