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1254號
KSDV,105,司促,11254,201604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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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1254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代 理 人 藍文良
債 務 人 薛玉秋即靖洋海產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柒佰零伍萬貳仟貳佰柒拾元
  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百分之五點九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  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  金,㈡新台幣貳佰零壹萬伍仟貳佰伍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  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四計
  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
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  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
  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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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