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047號
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
債 務 人 侯國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拾伍萬柒仟玖佰捌拾玖元
,及其中新台幣伍拾肆萬叁仟柒佰伍拾捌元,自民國九十五
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按月以新台
幣貳仟元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以五個月為限;㈡新台
幣貳拾叁萬陸仟肆佰柒拾貳元,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貳萬貳仟
陸佰玖拾陸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在六個月以
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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