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0635號
KSDV,105,司促,10635,201604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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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0635號
債 權 人 謝忠雄
債 權 人 黃蓮妹
債 權 人 黃美銀
債 權 人 黃金珠
債 權 人 黃松順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仁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納本件支付命令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整。
二、請具狀陳報原債權人黃坤福之除戶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繼承
  人戶籍謄本及向法院查詢原債權人黃坤福之繼承人有無向法
  院聲請拋棄繼承之函覆等相關文件到院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4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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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