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0529號
KSDV,105,司促,10529,201604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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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0529號
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
代 理 人 黃正煌
債 務 人 吳芃樺(原名:吳婷芳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零捌拾玖元,及
  其中新台幣玖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,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
 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
 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
 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百分之二點五計
  付違約金,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,並賠償程序
 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 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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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