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0513號
KSDV,105,司促,10513,201604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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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0513號
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
代 理 人 黃正煌
債 務 人 蔡巧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參仟貳佰柒拾貳元,
  及其中新台幣捌萬伍仟伍佰玖拾元,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
 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
 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
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
 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並按月依新台幣捌萬伍仟伍佰玖拾
  元之百分之二點五計收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計收以連續三個
  月為上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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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