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513號
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
代 理 人 黃正煌
債 務 人 蔡巧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參仟貳佰柒拾貳元,
及其中新台幣捌萬伍仟伍佰玖拾元,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
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
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
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並按月依新台幣捌萬伍仟伍佰玖拾
元之百分之二點五計收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計收以連續三個
月為上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