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0464號
KSDV,105,司促,10464,20160418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0464號
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
債 務 人 林溢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肆仟伍佰柒拾叁元,及其
  中新台幣柒萬柒仟叁佰陸拾伍元,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
  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 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並加收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
  約金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加收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
  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4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