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0449號
KSDV,105,司促,10449,201604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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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0449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代 理 人 李裕吉
債 務 人 張家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伍拾叁元,及自
  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
  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
 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 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  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
 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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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