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0432號
KSDV,105,司促,10432,201604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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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0432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
債 務 人 王勝禾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叁仟肆佰零貳元,及其中
  新台幣貳萬貳仟零伍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一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延滯
  第一個月計收新台幣叁佰元、延滯第二個月計收新台幣肆佰
  元、延滯第三個月計收新台幣伍佰元之逾期費用,最高連續
  收取三期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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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