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0394號
KSDV,105,司促,10394,2016040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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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0394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挺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黃挺晏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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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