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253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債 務 人 林志浩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貳仟肆佰陸拾柒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林志浩於民國100年9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
帳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
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04年11
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3月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7
17元及費用705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
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,係將每筆
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
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
止。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。緣相對人林志浩於民國104
年3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
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
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05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
國105年3月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76元及費用8957元。利
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
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以年息
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。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
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,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,按借款
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%計算遲延利息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
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
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
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表:105年度司促字第10253號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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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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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林志浩 │自民國105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│16494 │ │03月07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林志浩 │自民國105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點│
│ │475418│ │03月07日起 │ │九九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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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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